10 智能化系统集成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的智能化统集成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 和竣工验收。

10.1.2  本章规定了智能化系统集成的检测和验收办法、步骤和内容。

 

10.1.3 系统集成检测验收的重点应为系统的成功能、各子系统之间的协调控制能力、 信息共享和综合管理能力、行管理与系统维护的可实性、使用的安全性和方便性等 要素。

 

 

 

 

10.2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10.2.1  系统集成工程的实施必须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进行。

 

10.2.2    系统集成中使用的设备进场验收应参照本规范第 3.3.4 3.3.5  条的规定执行产 品的质量检查按本规范第 3.2  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3  系统集成调试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自检,并填写系统自检报告。

 

10.2.4    系统集成调试完成经与工程建设方协商后可投入系统试运行投入试运行后应 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真作好值班运行记录,并保存 试运行的全部历史数据。

 

 

 

 

10.3  系统检测

 

10.3.1 系统集成的检测应在建筑设备监控系、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网络系统和综合布线系统测完成,系统集成完成调试并 经过 1  个月试运行后进行。

10.3.2  检测前应按本规范第 3.4.2 条的规定编写系统集成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包括检测 内容、检测方法、检测数量等。

10.3.3  系统集成检测的技术条件应依据合同技术文件、设计文件及相关产品技术文件。

 

10.3.4  系统集成检测时应提供以下过程质量记录:


1  硬件和软件进场检验记录;

 

2  系统测试记录;

 

3  系统试运行记录。

 

10.3.5 系统集成的检测应包括接口检测、软检测、系统功能及性能检测、安全检测等 内容。

 

 

 

I    主控项目

 

10.3.6 子系统之间的硬线连接、串行通讯连、专用网关(路由器)接口连接等应符合 设计文件产品标准和产品技术文件或接口规范的要求检测时应全部检测100%合格 为检测合格。

计算机网卡通用路由器和交换机的连接测试可按照本规范第 5.3.2 条有关内容进行。

 

10.3.7 检查系统数据集成功能时,应在服务和客户端分别进行检查,各系统的数据应在服务器统一界面下显示,面应汉化和图形化,数据示应准确,响应时间等性能指 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对各子系统应全部检测,100%合格为检测合格。

10.3.8  系统集成的整体指挥协调能力 系统的报警信息及处理设备连锁控制功能应在服务器和有操作权限的客户端检测。

对各子系统应全部检测,每个子系统检测数量为子系统所含设备数量的 20%,抽检项目

 

l00%合格为检测合格。 应急状态的联动逻辑的检测方法为:

1 在现场模拟火灾信号,在操作员站观察报和做出判断情况,记录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紧急广播统、空调系统、通风系统电梯及自动扶梯系统的联动逻 辑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2 在现场模拟非法侵入(越或入户),在操作员站观报警和做出判断情况录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门禁统、紧急广播系统和照明统的联动逻辑是否符合设计文 件要求;

3  系统集成商与用户商定的其他方法。 以上联动情况应做到安全、确、及时和无冲突。符合设计要求的为检测合格,否

则为检测不合格。


10.3.9  系统集成的综合管理功能信息管理和服务功能的检测应符合本规范第 5.4 节的规

 

定,并根据合同技术文件的关要求进行。检测的方法应通过现场实际操作使用,运 用案例验证满足功能需求的方法来进行。

10.3.10    视频图像接入时,显示应清晰,图像切换应正常,网络系统的视频传输应稳定、无拥塞。

10.3.11    系统集成的冗余和容错功能(包括机备份及切换、数据库备份、备用电源及 切换和通信链路冗余切换)故障自诊断,事故情况下安全保障措施的检测应符合设 计文件要求。

10.3.12    系统集成不得影响火灾自动报警及消联动系统的独立运行,应对其系统相关 性进行连带测试。

 

 

 

  一般项目

 

10.3.13 系统集成商应提供系统可靠性维护说明书包括可靠性维护重点和预防性维护计 划,故障查找及迅速排除故的措施等内容。可靠性维检测,应通过设定系统故障, 检查系统的故障处理能力和可靠性维护性能。

10.3.14    系统集成安全性,包括安全隔离身认证、访问控制、信息加密和解密、抗病 毒攻击能力等内容的检测,按本规范第 5.5 节有关规定进行。

10.3.15    对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进行审查,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10.4  竣工验收

 

10.4.1  竣工验收应在系统集成正常连续投运时间 1 个月后进行。

 

10.4.2    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设计说明文件及图纸;

 

2  设备及软件清单;

 

3  软件及设备使用手册和维护手册,可靠性维护说明书;

 

4  过程质量记录;

 

5  系统集成检测记录;

 

6  系统集成试运行记录。